公告日期:2026-03-05
关于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26)泰律意字(金顶)第 01 号
2026 年 3 月 4 日
中国 成都市天府新区正兴街道隆和西巷 299 号
泰和泰中心 24—33F
24-33f, Tahota Center, No. 299 Longhe West Lane, Zhengxing Stre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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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和泰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根据泰和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与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签订的《常年法律顾问合同》,本所指派律师出席公司于
2026 年 3 月 4 日召开的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
对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查询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 公司现行有效的《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2. 公司 2026 年 2 月 10 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的《四川金
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6—006);
3. 公司 2026 年 2 月 10 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的《四川金
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为参股公司提供同比例担保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6—007);
4. 公司 2026 年 2 月 10 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的《四川金
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6-008);
5. 公司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7. 其他会议文件。
本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所必备的法律文件进行公告,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劵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道德规范、业务标准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列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6 年 2 月 10 日,公司董事会分别在《上
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登了《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中列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对象、出席会议登记办法等事项,并明确了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 年 3 月 4 日下午 13:30;
会议地点:四川省乐山市峨眉山市九里镇新农村一组 166 号公司二楼会议室。
(二)网络投票时间:
自 2026 年 3 月 4 日至 2026 年 3 月 4 日
1、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
2、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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