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16
证券代码:600678 证券简称:四川金顶 编号:临2026—014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立案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 涉案的金额:1,898.05万元(不含违约金、利息、诉讼费、法院保全费、保函费用等);
●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目前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其结果具有不确定性,公司目前暂时无法合理估计其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公司将持续跟进案件进展,依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届时的实际情况及时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具体以公司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为准。
目前公司经营管理稳定正常,上述事项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本次诉讼系公司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
一、提起诉讼的基本情况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中辉金属(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辉天津”或“原告”)
于 2026 年 4 月 7 日收到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送达的(2026)津 0116
民初 7035 号《受理案件通知书》。因中辉天津与北京中冶中矿有色金属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冶中矿”或“被告”)发生买卖合同纠纷,中辉天津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目前案件已被立案受理。
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减少诉讼执行风险,中辉天津在提起诉讼的同时已向法院申请了财产保全措施。请求通过财产查控系统查询并冻结、查封或扣押中冶中矿相当于人民币¥18,980,500 元的财产。公司为便于案件财产保全措施的顺利执行,预防申请保全的财产被隐匿、转移、或发生其他影响保全情况的发生,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以及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履行了信息暂缓披露程序,暂缓披露上述起诉立案及财产保全申请事项。
近日,公司收到法院送达的开庭传票,相关财产保全正在按照法院相
关程序开展,鉴于法院传票通知本案开庭时间为 2026 年 4 月 16 日。因此,
公司认为暂缓披露原因已消除。根据有关规定,现将上述起诉立案及财产保全申请事项进行披露。在暂缓披露期间,经公司自查,不存在相关信息知情人利用该暂缓披露的信息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
二、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原告:中辉金属(天津)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中冶中矿有色金属进出口有限公司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退还货款 1,870 万元。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退还货款的利息(以 1,870 万元为基数,
自 2026 年 2 月 1 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二点五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
暂计至 2026 年 4 月 1 日为 280,500 元)。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标的额暂合计至 2026 年 4 月 1 日为
18,980,500 元)。
事实与理由:
2025 年 12 月 25 日,原告与被告签订《铅锭采购合同》,约定原告
向被告采购电解铅锭。此后原告与被告签订多份《订货通知》,原告为此合计向被告支付了货款 1,980 万元。
2026 年 1 月 13 日,原告向被告提出中止履行合同,并请求退回已支
付的 1,980 万元货款。
2026 年 1 月 15 日,被告向原告回函表示同意中止履行合同。2026
年 1 月 16 日,被告向原告发函表示确认于 2026 年 1 月 31 日前将已收到
的 1,980 万元货款全部退回给原告。
此后,被告未按约定退还货款,至今仅退还了 110 万元,剩余 1,870
万元未退还,已经构成违约。原告有权要求被告立即退还剩余货款并支付逾期退款利息。
《铅锭采购合同》第八条约定双方争议由贵院诉讼解决。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本案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如所请。
三、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目前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其结果具有不确定性,公司目前暂时无法合理估计其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公司将持续跟进案件进展,依据《会计准则》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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