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9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2026 年 4 月制定)
(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行为,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管理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
资金占用。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的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三条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公司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资金管理。
第二章 防范占用资金的责任和措施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应严格依法行使相应权利,
对公司和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不得作出有损于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及合法权
益的决定。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
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勤勉尽职履行职责,维护公司资金安全。
第六条 公司董事长是防止公司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
人,各子公司董事长(执行董事)、总经理(经理)是防止子公司资金占用、资 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公司财务负责人和负责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业务和资金往来的人员,是公司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的直接责任人(以下统称“相关责任人”)。
第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之间发生经营性资
金往来,包括按正常商业条款发生的采购商品、接受劳务资金支付,支付借款利息 以及资产收购对价等关联交易事项,应严格按公司决策程序履行审批手续。相关 责任人须严格监控资金流向,防止资金被占用。
第八条 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资金管理工作,财务负责人对总经理负责,协
助总经理加强对公司财务过程的控制,负责监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 联方与公司的资金、业务往来,确保相关交易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管理制度。
第九条 公司财务部门作为资金控制的执行部门,应严格审核资金流出事
项,强化内部审批及支付程序;建立对公司日常资金收支行为的监管、监控机制, 定期自查并上报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防止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与公司发生的资金往来占用公司资金。
第十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 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 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 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
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门会同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公司或公司控股子公
司的资金情况进行一次核查,并在核查截止日的次月10日前形成书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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