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3
上海凤凰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确保上海凤凰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运作,保证公司经营层认真贯彻执行和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切实履行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职权职责,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上海凤凰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运作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总经理是指总经理本人或经合法授权以总经理名义对外行使其权限的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本工作细则所称经营层是指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等在内的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事务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总经理是董事会领导下的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负责人。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执行董事会决议,主持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和决策工作。总经理的工作应贯彻诚信、勤勉、守法、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总经理聘任
第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设副总经理四名,经总经理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除担任审计委员会委员的董事外,其他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五条 总经理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济管理能力、决策能力和行政执行能力;
(二)具有知能善任、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三)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精通本行,熟悉多种行业的生产经营能力,并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法律和行政法规;
(四)诚信勤勉,廉洁自律,无私奉献,对公司事业忠诚;
(五)开拓进取,锐意创新,具有团队精神,有较强的历史使命感和责任感。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两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八)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九)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聘任的总经理,该聘任无效。总经理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第七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必须专职,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
第八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九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总经理的薪酬及奖惩事项由董事会批准决定。
第三章 总经理职权和义务
第十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
(七)聘任或者解聘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制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方案,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九)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根据公司日常生产经营需要,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在以下权限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购买或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银行融资或授信、关联交易等事项:
(一)单项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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