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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5-22 21:30:22 股吧网页版
上海凤凰:上海凤凰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5-23


上海凤凰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凤凰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凤凰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系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募集资金的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五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

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三)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四)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五)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违约责任。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两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在新的协议签订后两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七条 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商业银行未按约定履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八条 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资金支出必须严格按照公司货币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凡涉及募集资金的支出均须由有关部门按照资金使用计划,根据募投项目实施进度,提出用款额度,再根据用款额度大小,视情况分别报公司分管领导、总经理、董事长批准后,办理付款手续。

第九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遵循如下要求:

(一)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应当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以及本办法等公司制度的规定;

(二)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使用募集资金;

(三)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募投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投项目(如有):

1.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2.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3.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50%的;

4.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一)募投项目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二)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三)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使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四)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一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可以在募集资金到账后六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

置换事项应当经公司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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