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20
上海凤凰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节 目的和依据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上海凤凰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集团)投资的管理,建立规范、有效、科学的投资决策体系和机制,保障内部控制符合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控制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效益,确保集团资产的保值增值,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金山区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和《集团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节 定义和适用范围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本部及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
(合称集团及所属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投资项目包括集团及所属子公司在
境内外从事的资产投资与股权投资。本制度所称重大投资项目,是指单项投资额在 3000 万元及以上的投资项目。
本制度所称主业,是指由集团发展战略和规划确定并经备案的企业主要经营业务(含核心业务和培育业务);非主业是指主业以外的其他经营业务。
第三节 投资基本原则
第四条 集团及所属子公司投资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战略引领。服从服务国家、上海市和金山区发展战略,符合集团发展战略规划,坚持聚焦主业,不断提升核心竞争能力;
(二)依法合规。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程序规范,投资合规。严格限制从事期货投资、股票投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委托理财,适度控制购买债券和基金;
(三)能力匹配。投资规模应当与集团资本实力、融资实力、管理水平和抗风险能力相适应;
(四)合理回报。遵循价值创造理念,加强投资项目论证,严格投资管理,提高投资收益水平,实现集团资产保值增值;
(五)先核后投。坚持先核准后投资的原则。
第二章 投资管理体系建设
第五条 依据《集团章程》《集团股东会议事规则》《集团
董事会议事规则》《集团总经理工作细则》的规定,集团股东会、董事会、经营层(以下统称为集团决策机构)在各自权限范围内对集团投资行使审批决策权。
集团及所属子公司投资项目涉及集团党委前置研究的事项,应当事先听取集团党委会意见。
第六条 集团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为投资项目监督机构,负责对
投资项目审批以及实施过程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同时负责对集团执行本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按程序向上级主管部
门报告有关情况。
第七条 投资与资产管理部既是集团投资项目的执行主体,也
是集团及所属子公司投资项目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
(一) 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
(二) 负责汇总、分析、上报集团及所属子公司年度投资计
划,并监督执行;
(三) 负责汇总、分析、上报集团及所属子公司年中投资执
行情况;
(四) 负责编制集团年度投资分析报告,汇总、分析年度投
资完成情况;
(五) 审查集团本部及所属企业的投资活动,参与重大投资
活动的研究和实施;
(六) 负责申报投资项目,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七) 负责执行集团本部的投资项目;
(八) 开展投资分析,加强所有投资活动的动态跟踪管理;
(九) 集团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集团其他部室依据各自的职能,开展投资项目的各
项管理工作。
第三章 投资事前管理
第一节 年度投资计划
第九条 集团及所属子公司应于每年度 12 月 10 日前编制下
年度投资计划报至投资与资产管理部,由投资与资产管理部汇总;经集团决策机构决议后,于下年度 1 月底前上报备案。
集团本部及所属企业年度投资规模应与合理的资产负债水平相适应。单项投资额 50 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纳入集团年度投资计划;所有股权投资及单项投资额在 50 万元及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当全部纳入年度投资计划,年度投资计划应以主业投资为主,严格控制非主业投资。非主业年度投资规模原则上不超过年度投资总规模的 5%,有特殊原因确需超出的,应当说明原因。资产负债率已达到 70%以上的所属子公司,其年度投资计划需经集团统筹后实施。
集团投资与资产管理部根据集团总体战略,将集团及所属子公司申报的投资项目进行汇总和整理,并报集团决策机构进行审议。
(一)申报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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