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5-12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京投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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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京投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
的法律意见书
致:京投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京投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京投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京投发展”)的委托,对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审查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委派律师参加了本次股东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文件和资料,并进行了必要的审查和验证。在前述审查和验证的过程中,本所律师得到公司的如下承诺和保证:公司已经提供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完整、真实、准确、合法及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件或口头证言,所有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所发表的法律意见,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形成。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公司本次股东会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审查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议案中所涉及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无法对网
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2.本所律师按照《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真实性、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3.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对于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公告予以公告使用,非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在此基础上,本所就本次股东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召集。2026 年 4 月 17 日,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二
十四次(年度)会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议案》。2026 年 4 月 21 日,
公司董事会分别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以公告形式刊登了《京投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已在会议通知中载明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时间、网络投票时间、现场会议地点、投票方式、审议事项、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登记办法及股东会投票注意事项等内容,并按照《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所有提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2.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5 月 11
日(星期一)下午 14:00 在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 号银泰中心 C 座 17 层会议室
如期召开,董事长孔令洋先生主持本次股东会,有关本次股东会的议案及资料均已提交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同时,按照股东会通知,公司股东也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股东通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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