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1
京投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2026 年 4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京投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相关事宜,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京投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届满未连任、主动辞职、被解除职务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要求;
(二)公开透明原则: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离职相关信息;
(三)平稳过渡原则:确保离职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治理结构的稳定性;
(四)保护股东权益原则: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四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股东会选举产生新一届董事会人员之日自动离任。
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董事会选举产生新一届高级管理人员之日自动离任。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辞任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中应说明辞职原因、辞去的职务以
及辞职后是否继续在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任职(如继续任职,说明继续任职的情况)等情况。董事辞任的,自公司收到通知之日生效;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第六条 除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董事提出辞任,出现下列规定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董事职责: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第七条 董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六十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情形的,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不得被提名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情形,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解除其职务,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相关董事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
第九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该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公司应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及董事聘任合同的相关约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确定是否补偿以及补偿的合理数额。
第十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高级管理人员辞
职的具体程序、办法及相关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公司员工离职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生效后,应当基于诚信原则,以确保公司经营不受影响为前提,及时向继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董事会指定人员进行工作交接。交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未完结事项的说明及处理建议、在公司任职期间取得的公司全部文件、印章、数据资产、未了结事务清单及其他公司要求移交的资料或资产。对未了结的公司事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接手人员详细说明进展情况、关键节点及后续处理建议,协助完成工作过渡。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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