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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5-30 18:18:02 股吧网页版
珠江股份:广州珠江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5-31


证券代码:600684 证券简称:珠江股份
广州珠江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
(修订稿)

二〇二五年五月

公司声明

1、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预案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

2、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完成后,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公司自行负责;因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3、本预案是公司董事会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说明,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不实陈述。

4、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5、本预案所述事项并不代表审批机关对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项的实质性判断、确认或批准,本预案所述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项的生效和完成尚待取得有关审批机关的批准或注册。

特别提示

本部分所述词语或简称与本预案“释义”所述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的含义。

1、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方案及相关事项已经 2023 年 11 月 6 日召开的公司第十
一届董事会 2023 年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取得有权国资审批单位的批复,并经 2023
年 11 月 22 日召开的公司 202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2024 年 10 月 29 日召开的第十
一届董事会 2024 年第八次会议、2024 年 11 月 14 日召开的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
会、2025 年 5 月 30 日召开的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 2025 年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本次发行尚需通过上交所审核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在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公司将向上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股票发行、登记和上市事宜,完成本次发行全部呈报批准程序。

2、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广州珠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系发行人控股股东,发行对象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构成关联交易。

3、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第十一届董事会 2023 年第四次
会议决议公告日。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为 2.92 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
日股票交易均价的 80%(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若公司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的期间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4、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数量不超过 252,613,560 股(含本数),未超过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 30%,最终发行数量以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股票数量为准。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其他事项导致本次发行前发行人总股本发生变动的,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上限将作相应调整。

5、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73,763.16 万元,在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债务。

6、广州珠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通过本次发行认购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3 年内
不得转让。若后续相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规范性文件发生变更的,则限售期相应调整。

本次发行结束后,发行对象所认购的公司股份因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限售安排。限售期满后,该等股份的解锁及减持将按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7、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股权分布将发生变化,但是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导致公司不具备上市条件。

8、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触发《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要约收购义务。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投资者可以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之“(三)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投资者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导致其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30%,投资者承诺 3 年内不转让本次向其发行的新股,且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投资者免于发出要约”的相关规定,珠实集团已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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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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