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5-23
证券代码:600687 股票简称:*ST 刚泰 公告编号:2020-057
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前期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诉讼一: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自贸试验区南沙分行(以下简称“广州农商银行南沙分行”)与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刚泰控股”)、刚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刚泰集团”)、徐建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执行阶段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执行人
涉案金额:约 79,363,641.71 元
近日,公司收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1执1827号《执行通知书》,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一) 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执行申请人):广州农商银行南沙分行
被告方(执行被申请人):刚泰控股、刚泰集团、徐建刚
(二) 案件基本情况、原告方诉讼请求
2017年12月12日,广州农商银行南沙分行与刚泰控股签订了《企业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广州农商银行南沙分行向刚泰控股提供贷款7,000万元,用于日常经营资金周转。2017年12月12日,广州农商银行南沙分行与刚泰集团、徐建刚先生签订了《保证合同》,约定刚泰集团、徐建刚先生对刚泰控股的贷款提供连带保证担保。
2019年4月12日,广州农商银行南沙分行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判决刚泰控股立即偿还贷款本金7,000万元、利息1,455,828.03元(其中:罚息1,446,345.81元、复息9,482.22元,暂计至2019年3月6日),本息共计71,455,828.03元。自2019年3月7日起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对未归还的本金按罚息利率按月计收罚息,对上述拖欠的全部利息按罚息利率按月计收复息。计息标准如下:7,000万元借据正常利率标准5.4375‰/月,罚息和复息利率标准为正常利率加收50%,即8.15625‰/月;2、判决刚泰集团、徐建刚先生对刚泰控股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判决上述全部被告共同承担全部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公 告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5月24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累计涉及诉讼(仲裁)的公告》、《关于前期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053)。
(三) 案件前期进展
2020年1月8日,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19)粤01民初4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自贸试验区南沙分行偿还借款本金70,000,000元及逾期利息(自2018年12月2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70,000,000为本金,按照双方合同约定的月利率5.4375%。上浮50%利率计付,扣减已经归还的6398.54元);二、被告刚泰集团有限公司、徐建刚对被告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刚泰集团有限公司、徐建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自贸试验区南沙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99,079元,由被告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98,884元,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自贸试验区南沙分行负担195元。被告刚泰集团有限公司、徐建刚对被告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的上述诉讼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1月15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累计涉及诉讼(仲裁)的公告》、《关于前期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2020-004)。
二、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1执1827号《执行通知书》,通知如下:
(一) 向广州农商银行南沙分行支付款项79,363,641.71元(暂计);
(二) 交纳执行费146,……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