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11-14
证券代码:600687 股票简称:*ST 刚泰 公告编号:2020-093
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前期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诉讼一: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以下简称“恒丰银行杭州分行”)与国鼎黄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鼎黄金”)、徐建刚、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刚泰控股”)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上诉人
涉案金额:借款本金人民币 5,000 万元及借款利息、复利、罚息、其他诉
讼费用等
近日,公司收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浙民终728号《民事判决书》,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一)案件当事人
上诉方:恒丰银行杭州分行
被上诉方:国鼎黄金、徐建刚、刚泰控股
(二)原告方诉讼请求
2019年3月26日,恒丰银行杭州分行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为由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
1、国鼎黄金归还原告贷款本金人民币5,000万元及利息424,125 元,复利1,532.32元,逾期罚息58,906.25元(暂计算至2019年3月20日,此后至全部贷款本
息还清之日止的复利、罚息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另行计付),本息暂合计50,484,563.58元;
2、国鼎黄金向原告支付本案律师费 30,000元;
3、刚泰控股、徐建刚对国鼎黄金欠原告的上述两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三被告承担案件全部诉讼费用。
二、前期诉讼进展情况
(一)财产保全情况
2019年4月11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浙01民初100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国鼎黄金、刚泰控股、徐建刚银行存款人民币50,514,563.58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财产。
(二)前期诉讼进展情况
2020年2月25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浙01民初10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1、被告国鼎黄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借款本金50,000,000元。
2、被告国鼎黄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借款利息424,125元、复利1,532.32元、罚息58,906.25元及自2019年3月21日起计算至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复利(以424,125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8.4825%的标准计付)、罚息(以50,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8.4825%计付)。
3、被告国鼎黄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律师代理费30,000元。
4、被告刚泰控股、徐建刚对被告国鼎黄金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6、案件受理费294,373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国鼎黄金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刚泰控股、徐建刚连带负担。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于
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被告国鼎黄金有限公司、刚泰控股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6月15日及2020年3月21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累计涉及诉讼和诉讼进展的公告》、《关于前期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066,2020-014)。
三、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浙民终728号《民事判决书》,具体内容如下:
(一) 维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1民初100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第三项,即“国鼎黄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恒丰银行几款本金
50,000,000元”,“国鼎黄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恒丰银行律师
代理费30,000元”;
(二) 变更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1民初100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
国鼎黄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