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1-01-27
证券代码:600687 股票简称:退市刚泰 公告编号:2021-009
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违规担保事项的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风险提示:公司股票将在退市整理期交易 30 个交易日,截至 2021 年 1 月 26
日已交易了 14 个交易日,剩余 16 个交易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将在退市整理期届满后 5 个交易日内对公司股票予以摘牌,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敬请投资者审慎投资、注意风险。
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刚泰控股”)于
2019 年 4 月 1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上披露了《关于涉及为他人担保事项核查
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22),经自查,公司存在未经董事会、股东大会
批准的对外违规借款及担保事项共计 16 笔,涉及金额约 42 亿元。截至 2020 年
12 月 17 日,尚未解决的违规担保金额合计 196,149.13 万元。
现将 2020 年 12 月 17 日之后的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涉及违规担保事项的相关诉讼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公司违规担保事项的相关诉讼的《民事判决书》,详细情况如下:
(一)吉林信托与上海刚泰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刚泰矿业”)、刚泰控股、徐建刚、徐飞君、上海刚泰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刚泰置业”)、刚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刚泰集团”)借款合同纠纷案(原担保金额为40,000.00 万元)
近日,公司收到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2019)吉 01民初 1135 号),判决认为“刚泰控股提供的《承诺函》未经授权,构成越权代表,
1、刚泰集团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吉林信托借款本金 39,850 万元,
期内利息 56,794,791.67 元,逾期利息、期内利息复利;
2、刚泰集团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吉林信托违约金 2,000 万元;
3、刚泰集团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吉林信托律师代理费 100 万元;
4、确认 2016 年 11 月 22 日《信托贷款合同》、《信托贷款合同补充协议》
项下 39,850 万元本金、期内利息 56,794,791.67 元、逾期利息
15,037,361.11 元、期内利息复利 8,992,816.92 元、违约金 2000 万元、
律师代理费 100 万元属于原告吉林信托对被告刚泰置业享有的破产债权;
5、原告吉林信托对被告刚泰置业提供的产权为:沪(2016)浦字不动产权第
004739 号、沪(2016)浦字不动产权第 004740 号、沪(2016)浦字不动
产权第 004741 号、沪(2016)浦字不动产权第 004742 号、沪房地产浦字
(2015)第 227827 号项下房产及相应土地就折价或拍卖、变卖价款在享
有破产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权;
6、原告吉林信托对被告徐建刚、徐飞君持有的上海刚泰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
司的 41.564 万股股权的折价或拍卖、变卖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
第三项范围内优先受偿;
7、被告徐建刚、徐飞君、刚泰矿业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给付义
务向吉林信托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8、刚泰控股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债务就刚泰集团不能清偿部分
承担二分之一赔偿责任;
9、驳回吉林信托其他诉讼请求。
(二)吉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吉林信托”)与上海鸿内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内贸易”)、上海益流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流置业”)、刚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刚泰集团”)、刚泰控股、徐建刚、徐飞君、上海刚泰文化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刚泰文化”)、上海刚泰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刚泰实业”)、上海天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健投资”)、上海腾艺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艺贸易”)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案(原担保金额为 40,000.00 万元)
近日,公司收到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吉 01 民初 1102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认为,“刚泰控股作为上市公司,其信息披露程度远高于封闭性公司,吉林信托作为合同相对方,在明知担保事项应经而未经有权机关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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