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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5-06 17:59:01 股吧网页版
上海三毛:上海三毛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5-07


上海三毛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尚待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上海三毛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建立符合上市公司发展要求的激励约束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

(一)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监管与市场接轨相融合。

(二)权责利与业绩深度绑定。

(三)激励与约束双向并重。

(四)分类管理与差异化考核。

(五)公开透明与合规披露。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总额及发放标准纳入公
司整体薪酬管控体系,兼顾公司可持续发展与职工薪酬水平的协调性。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制订。绩效评价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公司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

第六条 薪酬管理相关决策权限:

(一)董事长的业绩考核与薪酬分配方案,由控股股东按照国资考核管理规定确定,公司配合执行并披露;

(二)独立董事津贴方案、非独立董事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决定;

(三)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并向股东会说明;

(四)在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讨论董事个人薪酬、评价履职情况时,该董事实行回避表决。

第七条 公司相关职能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
行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办法)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构成与标准

第八条 工资总额决定机制

(一)公司对董事(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总额实行预算管理。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总额以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参考,结合国资管控要求、公司经营业绩、个人履职情况以及公司未来发展规划等因素综合确定。

(二)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第九条 独立董事:仅领取独立董事津贴,不享受其他形式薪
酬、福利。津贴标准结合行业水平,由董事会制订方案,股东会审议确定,并在上市公司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

第十条 非独立董事:实行“分类管理、岗薪合一”原则,不
单独发放董事薪酬:

(一)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其薪酬按照所任高级管理岗位薪酬方案执行,不因其董事职务额外领取薪酬;
(二)仅担任董事职务、未在公司兼任其他管理岗位的非独立董事(外部非独立董事),不在公司领取任何薪酬、津贴;

(三)职工董事按照公司任职岗位领取相应报酬,薪酬与公司经营业绩、职工薪酬水平相协调。

第十一条 董事长薪酬具体标准、考核方式由控股股东根据国
资考核要求确定,公司严格按照控股股东核定结果发放,不另行制定薪酬方案。

第十二条 董事(非独立董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由基
本薪酬、绩效薪酬、任期激励、中长期激励四部分构成,其中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为核心薪酬部分,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 60%。

第四章 薪酬发放与调整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的年度津贴按月发放。

第十四条 董事(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薪酬的
标准主要根据岗位价值、重要性、工作强度、承担责任等因素综合制定,按月发放;绩效薪酬、任期激励按照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按月度、年度或任期绩效考核评价后发放;中长期激励收入按照激励方案执行。

第十五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任期激励和中长
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确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
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公司可结合行业特征、业务模式等因素建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递延支付机制,明确实施递延支付适用的具体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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