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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30 16:48:16 股吧网页版
上海三毛:上海三毛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拟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31


上海三毛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05 年 8 月 17 日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2008 年 4 月 24 日第六届董事
会第四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二次修订;2025
年 X 月 X 日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第三次修订,提级审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三毛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对外担保业务的内部控制,有效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维护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上海三毛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
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
包括公司对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等符合《民法典》规定的担保方式。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从严控制担保行为,原则上公司不为全资子公
司或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
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公司原则上按同股同权方式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其他股东应按其出资(持股)比例提供同等担保,否则需向公司提供足额、有效的反担保或其他有效的风险防范举措。

第五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必须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依照法定程序审议批准。除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外,未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公司董事会决议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公司及所属企业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也不得相互提供担保。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时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核查被担保人的
资信状况,并在审慎判断被担保方偿还债务能力的基础上,决定是否提供担保。

第七条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
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反担保形式包括房产、土地使用权、上市公司股权等无权利瑕疵的可变现资产,价值经第三方评估不低于担保金额的 100%。

第八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
会批准、授权,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三章 对外担保申请与审批程序

第九条 担保的申请。被担保人应向公司提出书面担保申请,
申请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币种、金额、期限、利率、用途、借款方式、还款方式等。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一) 企业基本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
务登记证、企业征信报告、《公司章程》、与公司关联关系或其他关系;

(二) 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财务报表;

(三) 与担保有关的主要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

(四) 本项担保的银行借款用途;

(五) 本项担保银行借款的还款能力分析;

(六) 在主要开户银行有无不良贷款;

(七) 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八) 公司认为需要的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条 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应掌握被担保对象的资信状况,
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包括但不限于:

(一) 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不存在需要终止
的情形;

(二) 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并具有稳定的现金流量或
者良好的发展前景;

(三) 已提供过担保的,应没有发生债权人要求公司承担连
带担保责任的情形;

(四) 提供的财务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五) 没有其他法律风险。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其他管理人员及具体办理担保
事项的部门和人员(以下称责任人)应根据被担保对象提供的资料进行调查,确定资料是否真实。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应通过被担保人的开户银行、业务
往来单位等各方面调查其偿债能力、经营状况,保留调查记录作为其对担保申请初步评价和审核的依据。

第十三条 担保的审批程序:

(一) 公司财务管理部对被担保人的担保申请进行初步评
价和审核;

(二) 经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党委会前置研究,董事会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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