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1
上海三毛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2008 年 5 月 19 日公司 2007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16 年 1 月 19 日公司 2016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第一次修订;2025 年 X 月 X 日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第
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海三毛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超募资金是指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
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
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五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者公司控制
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者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办法规定。
第六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
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操纵公司擅自或者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七条 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
集中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募集资金投资境外项目的,应当符合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公司及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投资于境外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安全性和使用规范性,并在《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相关具体措施和实际效果。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人或者
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公告。该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
放金额;
(三) 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
账单,并抄送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 公司 1 次或者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
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
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六)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
知及配合职责、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 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违约责
任;
(八) 商业银行 3 次未及时向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
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相关协议签署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九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遵循如下要求:
(一) 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
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应当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及本制度等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规定;
(二) 公司必须严格按照本制度履行资金使用审批手续,涉
及募集资金的每一笔支出均须由业务部门提出资金使用计划,并经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财务管理部负责人、项目负责人、财务总监、总经理审核,董事长审批后予以付款。超出权限范围的须提交相应决策机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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