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1
上海三毛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2008 年 5 月 19 日公司 2007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14 年 5 月 23 日公司 2013 年
度股东大会第一次修订;2025 年 X 月 X 日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上海三毛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关联交易管理,保证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订立的关联交易合同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上海三毛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参照执行。
第三条 公司的资产属于公司所有,公司应采取有效的措施防
止股东及其关联方通过关联交易违规占用或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
公司关联交易应当定价公允、决策程序合规、信息披露规范。公司应当积极通过资产重组、整体上市等方式减少关联交易。
第四条 公司临时报告和定期报告中非财务报告部分的关联
人及关联交易的披露应当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
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的规定。定期报告中财务报告部分的关联人及关联交易的披露应当遵守《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的规定。
第二章 关联人及关联交易
第五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
主体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 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贷款、委托贷款等);
(四) 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 债权、债务重组;
(九)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 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十二)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 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 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五) 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六) 存贷款业务;
(十七) 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八)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所认定的其他
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六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
自然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 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的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 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
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
一致行动人;
(五)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
形式的原则认定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七条 公司与前条第(二)项所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
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该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其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
事兼任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 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 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
家庭成员。
第九条 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相关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的 12
个月内,存在本管理制度第六条、第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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