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12
上海三毛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2010年10月25日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并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2026年3月11日第十二届董事会2026年第一次临时会议第一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上海三毛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管理,提升审计工作质量,实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的监督管理作用,防范和控制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上海三毛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
所属全资、控股和实际控制企业(以下简称“所属企业”)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其他组织或者人员接受公司及所属企业委托、聘用,承办或参与内部审计工作的,亦应遵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本制度
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二章 内部审计职责与分工
第四条 董事会是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最高决策与监督机构,
对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董事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议批准公司内部审计基本制度。
(二)决定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置。
(三)听取审计委员会关于内部审计工作进展、质量及重大问题的报告。
(四)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负责监督及
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并提出建议。审计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机构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七)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风险管理部(审计室)(以下简称“审计室”)是公
司设立的内部审计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在公司党委和董事会领导下、审计委员会指导下,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室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
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四)每一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五)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六)公司党委、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内部审计工作。
第七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应积极配合审计室开展内部审计工
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 及时、完整、真实地提供审计工作所需的与本部门职
责相关的资料、文件及电子数据。
(二) 根据审计工作需要,指派熟悉业务的人员配合审计工
作,进行必要的解释和说明。
(三) 建立与审计室的常态化信息沟通与风险信息共享机
制。
(四) 对审计发现涉及本部门职责范围或管理领域的问题,
负责牵头或协同制定整改方案,并推动落实整改。
(五) 应当履行的其他内部审计相关职责。
第八条 被审计单位应依法接受和配合公司审计室的审计监
督,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审计通知书的要求,做好各项准备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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