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12
上海三毛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2008 年 2 月 26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2008 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并施行;2013
年 8 月 29 日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23 年 4 月 26 日第十一届董事会
第四次会议第二次修订;2026 年 3 月 11 日第十二届董事会 2026 年第一次临时会议第
三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上海三毛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治理机制,加强内部控制建设,充分发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年报编制和披露方面的监督作用,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2号——业务办理:第六号 定期报告》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
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管理规程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在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进场之前,会同
公司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相关责任人,与负责年审的注册会计师充分沟通会计师事务所和相关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测试和评价方法、本年度审计重点等事项,尤其特别关注公司的业绩报告
及其更正情况。根据公司年度报告披露时间,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确定年报审计工作安排。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财
务部门报送的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初稿,如尚不能提供年报初稿,可审阅公司财务部门提供的年报相关材料,审阅意见应形成书面记录。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审计期间,及时与年
审注册会计师沟通交流、掌握审计进度。如果出现突发事件导致审计无法正常开展的,及时沟通协调,尽快商定替代程序,确保年报审计工作的推进。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
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对其意见进行审议,并再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并反馈给年审注册会计师和公司财务部门。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
年报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并由相关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八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核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
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同时,应当对审计报告中“关键审计事项”等涉及的重要事项进行审阅,如果认为上述事项对公司
影响重大且有必要补充说明的,可以在年度报告正文“重要事项”中进行说明。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
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条 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
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同时,审计委员会应提交年度履职情况报告(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以及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在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同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聘用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应当由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形成审议意见并形成具体建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相关会计师事务所选聘流程详见《上海三毛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管理制度》(号)。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
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
应对年审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性意见后,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召开股东会形成决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四条 公司在改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审计委
员会应通过见面沟通的方式对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和恰当评价,形成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决议,并召开股东会审议。
第十五条 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年审会计师
事务所,如确需改聘,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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