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12
上海三毛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2026 年 3 月 11 日第十二届董事会 2026 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并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三毛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程序,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章程》及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离职”,是指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各种原因不再担任相应职务的情形,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任期届满、辞职或辞任、解任等。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要求;
(二)公开透明原则: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相关信息;
(三)平稳过渡原则:确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治理结构的稳定性;
(四)保护股东权益原则: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四条 辞职或辞任程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
满以前辞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任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中应说明辞职原因。董事辞任的,自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
第五条 如存在下列情形,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
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但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担任召集人的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第六条 公司应在收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职报告后 2 个交
易日内披露其辞职的相关情况,并说明原因及影响。涉及独立董事辞职的,除披露其辞职原因外,还需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者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公司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公告的,应当在公告中说明离任时间、离任的具体原因、离任的职务、离任后是否继续在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任职(如继续任职,说明继续任职的情况)、
是否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如存在,说明相关保障措施)、离任事项对公司影响等情况。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律法规要求的期限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七条 被解除职务程序: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
间出现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的,或者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的,或出现法律法规、证券交易场所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公司应当依法解除其职务,证券交易场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股东会可在董事任期届满前解除其职务,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向股东会提出解除董事职务提案时,应提供解除董事职务的理由或依据。股东会审议解除董事职务的提案时,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召开前,公司应通知拟被解除职务的董事,并告知其有权在会议上进行申辩。董事可以选择在股东会上进行口头抗辩,也可以提交书面陈述,并可以要求公司将陈述传达给其他股东。股东会应当对董事的申辩理由进行审议,综合考虑解职理由和董事的申辩后再进行表决。
第八条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
求公司予以赔偿。公司应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及董事聘任合同的相关约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确定是否补偿以及补偿 的合理数额。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离职后 2 个交易日内委
托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职时间等个人信息。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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