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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02 10:15:48 股吧网页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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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9-09-25

浙江自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二节 董事会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二节 监事会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九章 公司的通知和公告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十一章 投资者关系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浙江自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
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系由浙江自立氧化铝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整体变更,并由有限公司原股东以发起方式设立;在绍兴市上虞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并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第三条 公司注册名称:浙江自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3947.0646 万元。

第五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八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
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九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
事会秘书。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十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以客户需求为导向,以经济效益为中心,以技
术创新为动力,以现代管理为依托,不断提升公司价值,努力实现股东合理回报,积极承担社会责任,为建设创新型国家贡献力量。

第十一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氧化铝材料研发、销售,烧
结板状刚玉生产,配套耐火原料破粉碎加工,进出口贸易。(国家禁止项目除外,限制项目的凭许可经营)

第三章 股份

第十二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记名股票的形式。

第十三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
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认购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购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四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
第十五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均为普通股。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采取记名方式,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
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各股东所持股份数;

(三)各股东所持股票的编号;

(四)各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期。

公司股东名册由董事会管理。

第十七条 各发起人认购公司的股份数量、持股比例、出资方式及出资时间
详见下表:

占总股本的

股份数 出资 出资

序号 股东名称 比例

(万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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