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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网友
发表于 2009-04-28 20:04:09 股吧网页版
以净资产转赠股本,每10股转50股

公告日期:2017-07-18

北京中伦文德(武汉)律师事务所

关于武汉申安智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

法律意见书

二〇一七年四月

目录

第一部分 引言......4

一、释义......4

二、律师应声明的事项......5

第二部分 正文......7

一、本次股票挂牌的批准和授权......7

二、关于公司主体资格合法性情况......7

三、公司符合申请挂牌并公开转让的实质条件......9

四、股份公司的设立......12

五、公司的独立性......15

六、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17

七、公司的股本及其演变......23

八、公司的子公司及参股公司......34

九、公司的业务......47

十、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50

十一、公司的主要财产......62

十二、公司的重大债权债务情况......69

十三、公司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73

十四、公司章程......74

十五、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75

十六、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76

十七、公司的税务......84

十八、公司的劳动用工情况......88

十九、公司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89

二十、公司合法合规经营以及诉讼、仲裁情况......93

二十一、推荐机构......96

第三部分 结论性意见......96

北京中伦文德(武汉)律师事务所

关于武汉申安智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

法律意见书

致:武汉申安智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中伦文德(武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武汉申安智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股份公司”)的委托,作为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以下简称“本次股票挂牌”)项目的专项法律顾问,为公司本次股票挂牌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引言

一、释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内,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涵义:

申安智能、公司、股份公指 武汉申安智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申安机电 指 武汉申安机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广州申安 指 广州江晨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2006年10月更

名为广州申安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飞鹏机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2002年8月

更名为武汉德川系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2006

武汉德川 指年11月更名为武汉申安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

司,2007年1月更名为武汉德川系统工程有限

责任公司

优尔康科技 指 武汉优尔康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武汉汇杰力 指 武汉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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