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6-13
北京大成(太原)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西潞安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
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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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山西潞安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
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山西潞安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太原)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西潞安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2025 修订)》(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2025年 5 月修订)》(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山西潞安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议案所涉及的数字或数据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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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3、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4、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证券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公司于 2026 年 5 月 19 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 202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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