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02
证券代码:600691 证券简称:阳煤化工 公告编号:临 2025-033
阳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原控股股东
华阳新材料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阳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25 日披露了《阳
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原控股股东华阳新材料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5-032 号),因公司涉嫌未按规定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同时,公司原控股股东华阳新材料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华阳集团”)因 2021 年占用公司资金,导致公司涉嫌未按规定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根据上述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华阳集团立案。
近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以下简称“山西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晋证监处罚字〔2025〕1 号)。同时,公司从原控股股东华阳集团获悉,华阳集团于同日收到山西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晋证监处罚字〔2025〕2 号),现将相关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公司收到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晋证监处罚字〔2025〕1 号)主要内容
“阳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朱壮瑞、马军祥、程计红、高峰杰:
阳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煤化工或上市公司)、华阳新材料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阳集团或控股股东)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你们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2021 年 4 月至 6 月期间,华阳集团持有阳煤化工 24.19%的股权,为阳煤化
工控股股东。2021 年 4 月 16 日和 2021 年 6 月 30 日,在未经阳煤化工同意的情
况下,华阳集团通过直接划转方式,将阳煤化工账户资金 1,126,449,959.33 元划转至华阳集团账户,占阳煤化工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7.74%,构成控股
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截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被占用资金已全部归还。阳煤
化工 2021 年半年度报告、2021 年年度报告中,未按规定披露上述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存在重大遗漏。
上述违法事实,有询问笔录、情况说明、对账单、2021 年半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阳煤化工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1〕15 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 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1〕16 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违法行为。
朱壮瑞,作为阳煤化工总经理,且 2021 年 7 月 20 日至 2021 年 9 月 8 日期
间代行董事长职责,在明知华阳集团划转上市公司资金行为已经构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况下,未能采取有效措施保证阳煤化工 2021 年半年度报告、2021 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未能勤勉尽责,系阳煤化工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马军祥,作为时任阳煤化工董事长,在已知悉上市公司资金被控股股东划转的情况下,未能对被划转资金性质予以充分关注,未能保证阳煤化工 2021 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未能勤勉尽责,系阳煤化工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程计红,作为阳煤化工财务总监,在已知悉上市公司资金被控股股东划转的情况下,未能对被划转资金性质作出准确判断,未能保证阳煤化工 2021 年半年
度报告、2021 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未能勤勉尽责,系阳煤化工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高峰杰,作为阳煤化工董事会秘书,在阳煤化工 2021 年年度报告审计时知悉了上市公司资金被控股股东划转情况,但未能对被划转资金性质予以充分关注,未能保证阳煤化工 2021 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未能勤勉尽责,系阳煤化工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朱壮瑞、马军祥、程计红、高峰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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