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1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5〕179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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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山西潞安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原控股股东华阳新材料科技集团有限
公司及相关人员和有关责任人
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山西潞安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阳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阳煤化工,A 股证券代码:600691;
华阳新材料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山西潞安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控股股东;
高彦清,山西潞安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控股股东华阳新材料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相关人员;
樊宗莉,山西潞安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控股股东华阳新材料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相关人员;
朱壮瑞,山西潞安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代行董事长);
马军祥,山西潞安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程计红,山西潞安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高峰杰,山西潞安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1 号、〔2025〕2 号,以下合称《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的事实,山西潞安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阳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潞化科技或公司)、原控股股东华阳新材料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阳集团)及相关人员在信息披露、规范运作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如下违规行为。
2021 年 4 月至 6 月期间,华阳集团持有潞化科技 24.19%的
股权,为潞化科技控股股东。2021 年 4 月 16 日和 2021 年 6 月
30 日,在未经潞化科技同意的情况下,华阳集团通过直接划转方式,将潞化科技账户资金 1,126,449,959.33 元划转至华阳集团账户,占潞化科技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7.74%,构成控股
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截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被占用资金已
全部归还。潞化科技 2021 年半年度报告、2021 年年度报告中,未按规定披露上述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存在重大遗漏。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公司存在原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形且未及时披露,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21〕15 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 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21〕16 号)第三十二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以
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第 2.7 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 1 月修
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 1 月修订)》)第 2.1.1条、第 2.1.6 条、第 2.1.7 条等有关规定。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公司原控股股东华阳集团在未经潞化科技同意的情况下,划转潞化科技账户资金,形成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导致潞化科技 2021 年半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未能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高彦清,负责华阳集团财务、公司统筹协调等工作,未审慎关注公司监管要求,未对潞化科技的资金管理作出合理安排,导致在未经潞化科技同意的情况下,公司资金被华阳集团两次划转,是华阳集团违法行为的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樊宗莉,负责账户管理、头寸调度和资金划转等工作,在未经潞化科技同意的情况下,按照高彦清的安排,
于 2021 年 4 月 16 日划转潞化科技账户资金,对华阳集团占用潞
化科技资金行为的实施具有重要作用,直接导致潞化科技信息披露违法,是华阳集团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上述行为违反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
第 1.4 条、第 2.1 条,《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 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4.5.1 条、第 4.5.2 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第 1.3 条、第 1.4 条、第 2.4.1 条等
有关规定。
公司有关责任人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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