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2
证券代码:600691 证券简称:阳煤化工 公告编号:临 2025-042
山西潞安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原控股股东
华阳新材料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山西潞安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阳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 2025 年 6 月 25 日披露了《阳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原控股股东华阳
新材料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5-032 号),因公司涉嫌未按规定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同时,公司原控股股东华阳新材料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华阳集团)因 2021 年占用公司资金,导致公司涉嫌未按规定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根据上述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华阳集团立案。
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2 日披露了《阳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原控股
股东华阳新材料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5-033 号)。
近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1 号),同时,公司从原控股股东华阳集团获悉,华阳集团于同日收到山西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2 号),现将相关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公司收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1 号)主要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山西潞安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阳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潞化科技或上市公司)、华阳新材料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阳集团或控股股东)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
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潞化科技、朱壮瑞、马军祥、程计红、高峰杰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1 年 4 月至 6 月期间,华阳集团持有潞化科技 24.19%的股权,为潞化科
技控股股东。2021 年 4 月 16 日和 2021 年 6 月 30 日,在未经潞化科技同意的情
况下,华阳集团通过直接划转方式,将潞化科技账户资金 1,126,449,959.33 元划转至华阳集团账户,占潞化科技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7.74%,构成控股股东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截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被占用资金已全部归还。潞化科技
2021 年半年度报告、2021 年年度报告中,未按规定披露上述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存在重大遗漏。
上述违法事实,有询问笔录、情况说明、对账单、2021 年半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潞化科技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1〕15 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 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1〕16 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违法行为。
朱壮瑞,作为时任潞化科技总经理,且 2021 年 7 月 20 日至 2021 年 9 月 8
日期间代行董事长职责,在明知华阳集团划转上市公司资金行为已经构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况下,未能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潞化科技 2021 年半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能勤勉尽责,系潞化科技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马军祥,作为时任潞化科技董事长,在已知悉上市公司资金被控股股东划转的情况下,未能对被划转资金性质予以充分关注,未能保证潞化科技 2021 年年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能勤勉尽责,系潞化科技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程计红,作为时任潞化科技财务总监,在已知悉上市公司资金被控股股东划转的情况下,未能对被划转资金性质作出准确判断,未能保证潞化科技 2021 年
半年度报告、2021 年年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能勤勉尽责,系潞化科技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高峰杰,作为时任潞化科技董事会秘书,在潞化科技 2021 年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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