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11-07 16:44:20 股吧网页版
潞化科技:山西潞安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08


山西潞安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西潞安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明确公司内部和有关人员的信息披露职责范围和保密责任,保护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董事和董事会;

(三)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的负责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

(六)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以上人员和机构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有关信息的内部报告程序,进行对外披露的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实施,董事长是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协调。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 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可能将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上
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第五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该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六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要求报送及披露信息。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没有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开披露的信息必须在规定时间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七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相关的事件没有达到《上市规则》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没有相关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管理制度及时披露。

第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指定刊载报纸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指定网站为:http://www.sse.com.cn。

第九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时间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十二条 定期报告分为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

1.董事会决议;

2.召开股东会或变更召开股东会日期的通知;

3.股东会决议;

4.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上网,不见报)。

第十三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期报告应
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
第 3 个月、第 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公司第一季度报告的披
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说明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四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