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18
长春欧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长春欧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
(一)董事:在公司担任具体职务的董事(职工董事除外);
(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总体薪酬水平与公司经营规模、实际经营业绩相匹配原则;
(二)坚持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总体薪酬水平与承担的管理责任、权限相对应;
(三)坚持薪酬与公司长远发展和利益相结合的原则,总体薪酬水平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坚持激励与约束并重原则,总体薪酬水平与考核、奖惩、激励机制挂钩。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股东会负责审议董事的薪酬考核制度和薪酬方案,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考核制度和薪酬方案。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公司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
第六条 若公司遭遇外部宏观经济形势或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根据具体情况对本制度提出修订方案,由董事会审议决定后报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七条 公司人力资源、财务管理等相关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依据本制度开展具体实施工作。
第三章 薪酬组成与标准
第八条 在公司担任具体职务的董事(职工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其在公司所属的具体职务、岗位领取相应的薪酬。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 50%,中长期激励收入可根据公司的经营发展情况拟定并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后实施。
薪酬发放时间、方式根据公司执行的工资发放制度确定。基本
薪酬按月领取;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将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进一步的发展需要,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公司经营发展的实际情况以及本人绩效达成情况;
(二)公司组织结构调整;
(三)岗位发生变动时的个别调整;
(四)同行业薪酬增幅水平:通过年度报告收集同行业薪酬数据,进行汇总分析,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第四章 薪酬支付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工资奖金中扣除下列事项,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公司代扣代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住房公积金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照公司规定结算相关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职期间发生以下任一情形的,公司有权取消其薪酬或津贴的发放:
(一)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开谴责、宣布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处罚的;
(二)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
(三)严重违反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
(四)公司股东会、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
情形。
第十三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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