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5-27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差异化权益分派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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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差异化权益分派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金沪法意[2026]第 117 号
致: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均胜电子”、“上市公司”或“公司”)的委托,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以下简称“《回购股份监管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 2025 年年度利润分配所涉及的差异化权益分派(以下简称“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与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相关的文件和资料,就相关事项向公司进行了必要的询问。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及所作的陈述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提供,不存在隐瞒、虚假和遗漏,上述文件原件及其签字、盖章是真实有效的,文件的复印件、影印件、扫描件、副本与原件、正本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财务、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财务、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时,本所律师履行了必要的调查、复核工作,形成合理信赖,并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予以引述。该等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已核查或做出任何保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的法定文件予以公告,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实施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
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正 文
一、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的原因
2024 年 2 月 19 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以不低于 10,000万元(含),不超过 20,000 万元(含)的回购资金,并以不超过 23 元/股的价格回购公司股份,回购股份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
2024 年 2 月 20 日,公司披露了《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集中竞
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回购报告书暨落实“提质增效重回报”行动方案的公告》。
2024 年 6 月 1 日,公司披露了《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3 年度
权益分派实施后调整回购价格上限的公告》,公司 2023 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回购股份的价格上限由 23.00 元/股调整为 22.74 元/股。
2024 年 11 月 5 日,公司上述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并披露了《宁波均胜电子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份回购进展及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的公告》,累计回购股份数12,664,015 股。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上述股份尚未被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
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总股本为 1,550,770,563 股,其
中,公司 A 股总股本为 1,395,670,563 股,公司回购专用账户持有的公司 A 股股
份数为 12,664,015 股,占公司 A 股总股本的 0.9074%。
根据《回购股份监管指引》,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等权利。因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持有的公司 12,664,015股 A 股股份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
基于上述原因造成本次权益分派实施时股权登记日的 A 股总股本数与应分配股数存在差异,公司需进行差异化权益分派特殊除权除息处理。
二、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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