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6
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保护公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本制度的制定、实施与监督
第二条 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常设机构为董事会办公室。本制度由董事会办公室制订和修改,并在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披露并实施。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及子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子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三)公司及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及子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人;
(五)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六)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5%以上(含5%)的股东;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八)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由公司董事长作为实施本制度的第一责任人,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
董事和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公司财务部门及财务负责人、对外投资部门等应当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配合义务。
第五条 本制度的实施由公司独立董事负责监督。独立董事应当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
第六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依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被上交所依据《上交所上市规则》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组织对本制度及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
第三章 本制度的内容
第七条 公司应公开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公司 A 股定期报
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其它报告为临时报告。公司 H 股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年度业绩公告、中期业绩公告和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及任何《香港上市规则》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披露。
第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管部门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时间和要求编制完成定期报告并公告。其中:A 股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三个月、第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公司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H 股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披露年度业绩的初步公告,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且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前至少二十一天编制完成年度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 H 股定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中期业绩的初步公告,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中期报告并予以披露。其他定期报告包括公司的股权变动月报表等,公司应当在不迟于每月结束后的第五个营业日早市或任何开市前时段开始交易(以较早者为准)之前 30 分钟披露月报表,载明股本证券、债务证券及任何其他证券化工具(如适用)于月报表涉及期间内的变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和财务部为编制定期报告的责任部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编制临时报告的责任部门,公司其他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应积极协助公司定期报告与临时报告的编制工作,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并保证其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条 临时报告披露的内容包括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应披露的重大交易、关联(连)交易以及其它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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