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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05 19:02:43 股吧网页版
均胜电子:均胜电子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06


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的管理,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变动管理》、《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下称“《香港上市规则》”)附录 C3《上市发行人董事进行证券交易的标准守则》(“《守则》”)、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本办法中的“买卖”及“交易”应具有和《守则》中相同的范围和含义。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香港上市规则》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中关于股份变动的限制性规定。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公司股份。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包括衍生品种)前,应知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股份管理

第六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公司A股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八)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八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增加的,可
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如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获授予期权/选择权去认购或购买其所属公司股
票,而于授予期权/选择权之时已订下有关期权/选择权的行使价格,则授予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关期权/选择权将被视为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交易。然而,若按授予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权/选择权的有关条款,在行使该期权/选择权时方决定行使价格,则于行使有关期权/选择权时方被视为进行交易。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减少的,股份的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的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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