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31
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健全公司薪酬管理体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公司章程》规定的高
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管理与实施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
券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要求;
(二)激励与约束并重原则:薪酬管理应能够有效激励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为公司创造价值,并与个人绩效相匹配,约束利益输送或其他不当行为;
(三)公平原则:薪酬水平应与公司规模、经营业绩相匹配,同时参考市场
薪酬水平,保持合理竞争力;
(四)可持续发展原则:薪酬与公司可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制定,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
露。在董事会或者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
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董事会下设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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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三章 薪酬的构成与发放
第五条 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构成与发放:
(一)基本薪酬
基本薪酬是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岗位职责获得的年度或月度基本
报酬。基本薪酬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岗位责任、价值、能力并结合行业薪
资水平等因素制定,经由必要合规程序批准后执行。
(二)绩效薪酬
绩效薪酬是在经营期内为公司创造价值而获得的激励性薪酬,其确定和发放
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与公司年度经营业绩目
标完成情况和个人年度经营考核目标完成情况挂钩,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
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 50%。
公司应当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
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三)中长期激励
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激励需要,可以通过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员工
持股计划等方式,对包括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内的核心员工实施中长期激励。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
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
第六条 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应当在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审议各环节特别说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变化是否符合业
绩联动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应当披露原因。
第七条 独立董事的薪酬由年度固定津贴构成。该津贴为税前现金报酬,是
独立董事独立履职所获得的全部固定薪酬。
津贴的具体标准由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经董事会审议后提
交股东会批准。津贴原则上按年度发放。独立董事为履行职责所发生的合理调研、
差旅等费用由公司实报实销。
第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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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
第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辞职、解聘等原因离职的,按
照其实际任期和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离任人员的当年度薪酬,按其实际任
职时间及考核结果结算。其已获授予但尚未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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