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5-20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
关于
舍得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差异化权益分派特殊除权除息事项
之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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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六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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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
关于舍得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差异化权益分派特殊除权
除息事项之
法律意见书
国浩蓉(2026)律见字第 12708 号
致:舍得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舍得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舍得酒业”或“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以下简称《回购股份指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舍得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就舍得酒业差异化权益分派特殊除权除息事项(以下简称“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 声明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已经得到公司的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
的、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或者口头的陈述和说明,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误导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所提供的文件、材料如为副本或者复印件的,保证与其正本或原件是一致和相符的;公司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上的签署、印章均为真实的,并已履行了进行该等签署和盖章行为所必需的法定程序及获得合法授权;除非公司向本所出具特别的书面说明,否则其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均系截止目前最新有效的文件,不存在任何与之相反或者矛盾或构成补充的其他有效文件。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或公开网络公示的信息。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特殊除权除息事项涉及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任何意见。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中的任何数据或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差异化权益分派特殊除权除息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开披露,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节 正文
一、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的原因
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于 2023 年 8 月 17 日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以自有资金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回购的股份后续将用于实施员工
持股计划。截至 2023 年 8 月 24 日,公司此次累计回购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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