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舍得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于 2025 年 10 月 29 日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舍得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信息披露行为,保证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舍得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按规定的程序、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按规定程序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
第三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的任意一份或多份报刊及上交所网站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公司披露的信息同时置备于公司住所地和其他指定场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形式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五条 公司应公开披露的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报送上交所。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公司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子/分公司(指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其他实体)的负责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交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九条 在公司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悉该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机构和个人均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十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在正式公告前不对外泄漏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十二条 在不涉及敏感财务信息、商业秘密的基础上,公司应主动、及时地披露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展战略、经营理念、公司与利益相关者的关系等方面。
第十三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公司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和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信息披露工作,公司董事长为信息披露工作的
第一责任人,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对信息披露内容承担连带责任;证券事务部为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管理部门。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