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25
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
关于三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差异化分红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武汉市江汉区云霞路 187 号民生金融中心 8 层
电话:027-83828888 传真:027-83826988
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
关于三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差异化分红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三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三安光电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三安光电”)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规
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三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就 2024 年度利润分配所涉及的差异化分红(以下简称“本
次差异化分红”)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公司提供的本次差异化分红的相关文
件、查阅了公司公告,就有关事项向公司进行了必要的询问。本所律师依据本法
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对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经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公司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承诺函或
声明。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
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文件材料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差异化分红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
有关会计、审计、验资等专业事项和报告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审计
报告、验资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如有),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
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于该等数据、报告的内容,
本所以及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作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三安光电实施本次差异化分红之目的而使用,除非事
先取得本所律师的书面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将本《法律意见书》或其任
何部分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三安光电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审核要求引用、披露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作上述引用、
披露时,不得因引用、披露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并需经本所律师对其引
用、披露的有关内容进行审阅和确认。
本所及本所律师对三安光电本次差异化分红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
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及相关条例、规则的要求,
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
下:
一、本次差异化分红的原因和方案
(一)本次差异化分红的原因
2023 年 12 月 8 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并于 2023 年 12 月 9 日披露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
的公告》,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以不低于人民币 5 亿元(含)且不超过人民
币 10 亿元(含)的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回购公司股份,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17.00 元/股,回购股份将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
2024 年 1 月 31 日,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
公司股份方案》,并于 2024 年 2 月 1 日披露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
公司股份的回购报告书》,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以不低于人民币 5 亿元(含)
且不超过人民币 10 亿元(含)的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回购公司股份,回购价格
不超过人民币 17.00 元/股,本次回购股份基于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公司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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