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9
证券代码:600703 股票简称:三安光电 编号:临 2026-034
三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被司法强制执行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三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28 日收到重庆市
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重庆中院”)作出的《通知书》[(2026)渝 01 执
407 号]及《执行裁定书》[(2026)渝 01 执 407 号之八],重庆中院在执行重庆高永
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重庆高永”)与厦门三安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安电子”)等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法作出(2026)渝 01 执 407号之八裁定,在 30 个交易日内将被执行人三安电子所持的本公司共 2,443.7043 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约为 0.49%)予以强制处置。
一、拟被执行股东持股情况
1、股东名称:三安电子
2、截至 2026 年 4 月 27 日,三安电子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为 1,168,288,141 股,
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23.42%;三安电子及其控股股东福建三安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安集团”)合计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为 1,424,921,683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28.56%。
三安电子及三安集团所持本公司股份已被司法冻结和轮候冻结,具体内容详见本
公司于 2026 年 3 月 30 日、2026 年 4 月 9 日和 2026 年 4 月 24 日刊登在《上海证券
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
二、拟被执行基本情况
重庆中院于 2026 年 3 月 24 日立案执行重庆高永与三安电子等合同纠纷案,执
行依据为重庆市国信公证处(2025)渝国证字第 14030 号《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标的为偿还本金人民币 10 亿元以及利息等。在执行过程中,重庆中院依法作出(2026)
渝 01 执 407 号之二执行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三安电子持有本公司的 9,300 万股无
限售流通股票。重庆中院于 2026 年 4 月 2 日作出(2026)渝 01 执 407 号之七执行裁
定,依法处置三安电子持有的前述被冻结的本公司 9,300 万无限售流通股中的
6,856.2957 万无限售流通股。现因被执行人三安电子仍未足额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重庆中院依法作出(2026)渝 01 执 407 号之八《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
1、将冻结通知书案号为(2026)渝 01 执 407 号之二对应的被执行人三安电子所持
有本公司无限售流通股 2,443.7043 万股股票的冻结状态调整为不限制卖出。
2、冻结状态调整为可售冻结之日起,30 个交易日内将被执行人三安电子所持本公司无限售流通股共 2,443.7043 万股强制卖出,并将变卖所得价款(含股息、红利等孳息)扣除相关费用后直接划付至重庆中院账户。
三、相关风险提示
1、本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股份被强制执行的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控股股东本次被司法执行的股份数量占其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比例较小,本次被司法强制执行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亦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和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3、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三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 4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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