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23
西安曲江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西安曲江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西安曲江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控制和降低担保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促进公司健康稳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为第三方所负债务提供的保证、抵押、质押或其他方式的担保。
公司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视为对外担保,子公司对外担保,公司及子公司提供反担保,均适用本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公司或子公司对外担保应当经过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原则上应要求被担保人(全资子公司除外)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程序
第六条 被担保人应当至少提前 15 个工作日向公司提交担保申请书及附件,
担保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二)担保的主债务情况说明;
(三)担保类型及担保期限;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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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被担保人对于担保债务的还贷计划及来源的说明;
(六)反担保方案(如需)。
第七条 公司应根据被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对被担保人的经营及财务状况、项目情况、信用情况及行业前景进行调查和核实,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担保事项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
第八条 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应掌握被担保对象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审慎评估,包括但不限于:
(一)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存在可能终止的情形;
(二)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具有稳定的现金流和良好的发展前景;
(三)已提供过担保的,最近 36 个月内没有发生过债权人要求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
(四)拥有可抵押(质押)的资产,具有相应的反担保能力(如适用);
(五)提供的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六)公司能够对其采取风险防范措施;
(七)没有其他法律风险。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交易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第十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事项,必须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股东会审议本条第(五)项担保时,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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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二以上通过。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相关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
第十一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因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人,在实施该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的同时,应当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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