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6-04-15 21:52:28 股吧网页版
彩虹股份:彩虹股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4-16

彩虹显示器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2026 年 4 月制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彩虹显示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促进公司稳健经营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彩虹显示器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为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原则:体现总体薪酬水平与公司经营规模、实际经营业绩相匹配;
(二)责、权、利相结合原则:总体薪酬水平与承担的管理责任、权限相对应;

(三)薪酬与公司长远发展和利益相结合的原则:总体薪酬水平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激励与约束并重原则:总体薪酬水平与考核、奖惩、激励机制挂钩。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负责组织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

第五条 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披露。

如公司发生亏损,应当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审议各环节特别说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变化是否符合业绩联动要求。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会报告董事履行职责的情况、绩效评价结果及其薪酬情况,并予以披露。

第六条 公司人力资源、财务等相关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依据本制度开展具体实施工作。

第三章 薪酬构成与标准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公司应当结合行业水平、发展阶段、岗位价值、履职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第八条 董事薪酬

(一)在公司担任管理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含职工董事),根据其在公司所担任的管理职务,按公司相关薪酬、绩效考核办法支付薪酬,不再另行支付董事薪酬。未在公司担任管理职务的非独立董事,不支付薪酬。

(二)独立董事采取固定独立董事津贴,津贴标准由股东会决定,并在公司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独立董事的履职评价采取自我评价、相互评价等方式进行。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董事行使职责产生的必要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九条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薪酬结合行业及地区薪酬水平、岗位职责,按照公司相关薪酬管理制度确定;绩效薪酬根据高级管理人员季度/年度绩效考核结果
为基础确定;中长期激励收入与中长期考核评价结果相挂钩,是对中长期经营业绩及贡献的奖励。

第四章 薪酬支付及止付追索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公司应当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

第十一条 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支付按照公司内部薪酬管理制度执行。独立董事津贴于其任职之日的次月起执行,按月支付。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各类社会保险、公积金费用及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款项后,将剩余部分支付给个人。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照公司规定以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津贴/薪酬并予以支付。

第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公司视具体情节决定支付薪酬的金额:

(一)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的;

(二)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三)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四)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