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6-12-16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的内容概不
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公
告全部或任何部份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
责任。
BEIJINGTONGRENTANGCHINESEMEDICINECOMPANYLIMITED
北京同仁堂国药有限公司
(於香港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8138)
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兹通告北京同仁堂国药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於二零一七年一月六日(星期
五)上午十时三十分假座香港湾仔港湾道1号会展广场办公室大楼1405–1409室举行
股东特别大会(「股东特别大会」),以考虑并酌情通过下列决议案:
普通决议案
「动议批准、追认及确认本公司与中国北京同仁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订立日
期为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四日的分销框架协议(「中国分销框架协议」)以及其
项下拟进行交易截至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三个年度的新年度上限;
及动议授权本公司任何一名董事代表本公司签署或签订其可能认为必要或合
适的其他文件或补充协议或契据、作出一切有关事宜、采取一切有关行动及
作出彼可能认为必要、合适或适宜的修改,致使中国分销框架协议的条款生
效并完成其项下拟进行的交易。」
承董事会命
北京同仁堂国药有限公司
主席
梅群
香港,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1–
附注:
(i)有权出席会议并於会上投票的股东均可委派一名或多名人士作为受委代表,代其出席会
议并於会上投票。受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
(ii)代表委任表格连同经签署的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经公证人证明的相关授权书
或授权文件副本,须尽快且无论如何不迟於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48小时前送
交本公司的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
东183号合和中心17M楼,方为有效。
(iii)交回委派受委代表之文据後,股东仍可依愿亲身出席大会并於会上投票,而委派受委代
表之文据将视作撤销论。
(iv)如股东委派多於一名受委代表,该等受委代表仅可以投票形式行使其表决权利。
於本通告日期,非执行董事为梅群;执行董事为丁永玲、张焕平及林曼;及独
立非执行董事为梁爱诗、陈毅驰及赵中振。
本通告的资料乃遵照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创业板(「创业板」)证券上市规
则而刊载,旨在提供有关本公司的资料。本公司董事个别及共同就本通告承
担全部责任,并在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确认,就彼等所深知及确信:(1)本通
告所载资料在各重大方面均准确完整,并无误导或欺诈成分;及(2)本通告并
无遗漏其他事项,致使当中任何陈述或本通告有所误导。
本通告将自刊发日期起最少连续七日载於创业板网站(www.hkgem.com「) 最新
公司公告」一页及於本公司网站(www.tongrentangcm.com)刊登。
–2–
[点击查看PDF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