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9
光明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2026 年 4 月 27 日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审议
通过,尚须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光明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薪酬管理体系,加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绩效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薪酬激励考核体系,保障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光明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对象为在公司授薪的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下文所称的“董事”,如无特指,均不包括独立董事和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薪酬收入水平与公司经营业绩、价值贡献紧密挂钩的原则;
(二)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匹配的原则;
(三)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实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和绩效考核的管理机构,负责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方案的制定并进行考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五条 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披露。
第六条 公司相关职能部门配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制度进行具体的组织实施。
第三章 薪酬结构与水平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一般由基本年薪、绩效
年薪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构成,其中个人绩效年薪占比原则上不
低于年薪总水平(基本年薪+绩效年薪)的 60%。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水平根据公司所处行业
地位、市场竞争力、经营业绩以及薪酬策略等因素,统筹考虑岗位价值贡献、分配关系等确定。
公司因经营性因素导致当年经济效益下降或业绩完成值低于上一年的,绩效年薪原则上应下降或不增长。因经营性因素导致公司当年新增亏损的,绩效年薪原则上根据亏损程度相应下降。
第四章 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
第九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由董事会下设的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在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薪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如当年业绩发生亏损,应当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审议各环节特别说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变化是否符合业绩联动要求。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年薪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
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会报告董事履行职责的情况、绩
效评估结果及其薪酬情况,并予以披露。
第五章 薪酬支付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按照公司核定薪酬方案
支付。
1、基本年薪按月支付。
2、绩效年薪经考核后递延支付,递延期限不少于 3 年。
3、中长期激励收入设置锁定期,锁定期限不少于 3 年。
绩效年薪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
薪酬总水平低于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 3
倍的,绩效年薪经考核后可以一次性支付。
第十三条 支付管理
1、未经考核评价,绩效年薪不得提前支付;未达到约定条件,中长期激励不得兑现。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收入,应由本人承担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公积金等应个人缴纳部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收入申报。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属企业或其他单位兼职的,不得在兼职单位领取工资、奖金、津贴等工资性收入。履职待遇按相关规定执行。
4、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工作变动离开公司的,……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