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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6-22 18:21:01 股吧网页版
南宁百货: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结果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6-23


证券简称:南宁百货 证券代码:600712 公告编号:临 2026-016
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反诉被告)。

涉案的金额:本诉涉案金额约 452 万元,反诉涉案金额约 290 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
润或后期利润的影响。

近日,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南宁百货)收到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钦南区法院)送达的(2025)桂 0702 民初3732 号《民事判决书》。现将相关信息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原告(反诉被告):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反诉原告):广西金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鸿物业)
被告:甘润汉

被告:甘怀福

(一)案件基本情况

1.公司与金鸿物业等三名被告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向钦南区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变更后)如下:

(1)判令被告金鸿物业向原告南宁百货支付租金、场地占用费合计
3,725,652 元(计算标准:按照每季度 220,000 元计算,自 2021 年 7 月 1
日起计至 2025 年 9 月 25 日止);

(2)判令被告金鸿物业向原告南宁百货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以到期应付的款项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三分段计算,自逾期付款之日起计至实际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现暂计至2025年5月20日为798,534元;

(3)判令被告甘润汉、甘怀福对被告金鸿物业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三被告负担。

2.金鸿物业对此提起反诉,反诉请求(变更后)如下:

(1)依法判决反诉被告赔偿反诉原告投资建设的经营物品在无法经营期间的价值损失 2,900,184 元;

(2)本案一切诉讼费用及保全费等由反诉被告负担。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12 日、2025 年 8 月 16 日在《上海证
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公告。
(二)本次判决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钦南区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反诉原告)金鸿物业向原告(反诉被告)南宁百货支付租金、场地占用费 3,616,666 元;

2. 被告(反诉原告)金鸿物业向原告(反诉被告)南宁百货支付违约金
(计算方式:以 220,000 元为基数,从 2021 年 6 月 10 日起至款项付清之
日止;以 220,000 元为基数,从 2021 年 9 月 10 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以 220,000 元为基数,从 2021 年 12 月 10 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以
220,000 元为基数,从 2022 年 3 月 10 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以 220,000
元为基数,从 2022 年 6 月 10 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以 220,000 元为基

数,从 2022 年 9 月 10 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以 220,000 元为基数,从
2022 年 12 月 10 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以 220,000 元为基数,从 2023 年
3 月 10 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以 220,000 元为基数,从 2023 年 6 月 10
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以 220,000 元为基数,从 2023 年 9 月 10 日起至
款项付清之日止;以 220,000 元为基数,从 2023 年 12 月 10 日起至款项付
清之日止;以 220,000 元为基数,从 2024 年 3 月 10 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
止;以 220,000 元为基数,从 2024 年 6 月 10 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以
220,000 元为基数,从 2024 年 9 月 10 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以 220,000
元为基数,从 2024 年 12 月 10 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以 220,000 元为基
数,从 2025 年 3 月 10 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以 146,666 元为基数,从
2025 年 6 月 10 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上述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
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计 30%计付);

3. 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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