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4-26
上海中卉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中卉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
管理工作,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与及时,切实保护公司、股东、投资者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1 号—信息披露》、《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及《上海中卉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包括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以及将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挂牌公司或者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信息披露细则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其他有关规定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网站上公告信息。
第三条 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其他有关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披露信息内容的真实、准
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
第五条 公司披露信息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公司不得披露未经主办
券商审查的信息。发现拟披露的信息或已披露信息存在任何错误、遗漏或者误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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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或者发现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按照主办券商要求进行更正或补充。
第二章 定期报告
第六条 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可以披露季度报告。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年度
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
披露季度报告的,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予以披露,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的年度报告。
第九条 半年度报告的财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
(一) 拟在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弥补亏损的;
(二) 拟在下半年进行定向增资的;
(三) 证券监管部门认为应当审计的其他情形。
财务报告未经审计的,应当注明“未经审计”字样。
财务报告经过审计的,若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意见为标准无保留意见,公司应说明注册会计师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若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意见为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公司在向主办券商送达定期报告的同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 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专项说明,审议此专项说明的董事
会决议以及决议所依据的材料;
(二) 监事会对董事会有关说明的意见和相关决议;
(三) 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四) 主办券商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条 公司应当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应当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安排的时间披露定期报告,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告知主办券商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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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董事会因故无法对定期报
告形成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说明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公司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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