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9-19
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2025 年 9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行为,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明确股东会的职责权限,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
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
行使职权。
股东会可授权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行使该项授权时,需经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投票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第二章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证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五条 依据《公司章程》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须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担保事
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对未经或违反上述审批权限、审议程序所对外提供的担保,公司均视为无效担保,股东、公司或董事会可依法追偿责任人因此给公司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名誉损失并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公司董事
会确定的其他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并使用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股东会提醒服务,以智能短信等形式主动推送股东会参会邀请、议案情况等信息,主动提醒股东参会投票。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第七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
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召开时;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
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第三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九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七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
集股东会。
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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