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9-19
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25 年 9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
“公司”)对外担保行为,防范和降低对外担保风险,根据《公司法》《民法典》《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
以第三人的身份为他人提供保证、抵押、质押或其他形式的担保。
第三条 公司原则上不对外提供担保,如确因公司发展需
要对外提供担保的,应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进行。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视同对外担保。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的主体提供担保,视同公司行为,按照本制度执行。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有关担保的规定;
(二)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拒绝强令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
(三)公司对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或相互提供担保,也不得请外单位为其提供担保;
(四)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对外担保,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五)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对外担保事项后,必须及时履行披露义务。信息披露内容包括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截止信息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
制因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章 担保条件
第六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备下列条件之
一的单位提供担保:
(一)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公司具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子公司;
(四)董事会认为需担保的其他主体。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并符合本制度的
相关要求。
第七条 公司向以上担保对象提供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和
股东会审议批准,担保方式应采用一般保证担保,必须落实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抵押、质押或公司认可的被担保人之外的第三人提供的保证等反担保措施。对以上担保实施债务担保后,其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
第三章 审查及审批程序
第八条 公司财务部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初审及日常管理
承办部门,负责受理及初审所有被担保人提交的担保申请以及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与持续风险控制。如有必要,可聘请法律、审计、评估等中介机构介入,其费用由担保对象承担。
第九条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对担保业务申请进行初审,确
保申请担保人满足以下资信条件:
(一)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独立企业法人,且管理规范,运营正常,资产优良,不存在需要终止的情形;
(二)为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子公司或公司的互保单位或与公司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
(四)近三年来连续盈利,现金流稳定,并能提供经外部审计的财务报告;
(五)产权关系明确;
(六)如公司曾为其提供担保,没有发生被债权人要求承
担担保责任情形;
(七)资信状况良好,银行评定信用等级不低于AA级;
(八)提供公司认可的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九)没有其他法律风险。
第十条 申请担保人有下列情况的,财务部门应退回其担
保申请:
(一)担保申请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公司担保政策的;
(二)财务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且资不抵债的;
(三)已进入重组、托管、兼并或破产清算程序的;
(四)近3年内申请担保人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五)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至本次担保申请时尚未偿还的;
(六)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的;
(七)与其他公司存在经济纠纷,可能承担较大赔偿责任的;
(八)董事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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