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9-19
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变动管理制度
(2025 年 9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或“本公司”)股东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相关办理程序,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号——股份变动管理》《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
(以下统称“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会计师)、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公司股东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
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前述主体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股东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所持股份
变动行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
公司股东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对持有公司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二章 持股变动报告及披露
第五条 无论是否存在买卖公司股票行为,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配偶、父母、子女及为其持有证券账户所有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二)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申报信息视为上述人员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
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所持本公司股份发
生变动的当日,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附件2)。董事会秘书组织证券部在2个交易日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披露。披露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及原因;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公司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上海证券
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将其减持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不得转让情形的说明;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 在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
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的,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向董事会秘书提交书面报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
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2个交易日内向向董事会秘书提交书面报告。
第九条 公司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被人民法
院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 2 个交易日内向董事会秘书提交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减持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十条 公司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法人或者
非法人组织终止、公司分立等拟分配股份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提交书面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违反《证券法》的
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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