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完善内、外部信息知情人管理事务,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避免内幕交易,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子公司(包括公
司直接或间接控股50%以上的子公司和其他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子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本制度所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证监
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
董事长为内幕信息管理的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
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四条 公司证券部是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
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协助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登记、管理、披露及备案等具体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其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人员所知悉,涉及
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及重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如下信息: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
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三)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四)公司拟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增发、配股、回购、股权激励、发行债券或可转换公司债券等重大事项;
(十五)公司依法披露前的定期报告、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盈利预测及经营数据指标;
(十六)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十七)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
(十八)公司的远景规划及短期经营计划;
(十九)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二十)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行业政策或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二十一)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及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
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如下人员:
(一)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如有)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如有)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制或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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