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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19 15:59:40 股吧网页版
金瑞矿业: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结果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20


证券代码:600714 证券简称:金瑞矿业 公告编号:临2025-064号
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终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涉案的金额:运费人民币1,007,900.77元,以及以未付运费为基数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计算的自2025年5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是否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前期根据本案一审判决结果已确认预计负债692,900.77元,后续将根据终审判决的实际执行情况,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相应会计处理,最终财务影响以经审计的年度报告为准。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瑞矿业”或“公司”)前期披露了与青海省柴达木硫化碱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硫化碱公司”)的诉讼事项及一审判决情况。根据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2025)青 0104 民初 3443 号《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如下:

(一)被告金瑞矿业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硫化碱公司运费692,900.77 元;

(二)被告金瑞矿业向原告硫化碱公司支付以未付运费为基数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计
算的自 2025 年 5 月 27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案件受理费 27,292 元,减半收取计 13,646 元,由原告硫化碱公司负担
8,281 元,被告金瑞矿业负担 5,365 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15 日披露的《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诉讼进展情况的公告》(临 2025-045 号)。

二、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因不服一审判决,硫化碱公司向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西宁中院”)提起上诉,请求:

(一)改判在一审判决第一项判项支付运费 692,900.77 元的基础上再增加漏判的 315,000 元;

(二)改判支持硫化碱公司的一审诉讼请求,即:“1.判令金瑞矿业承担自 2012
年 4 月起至 2025 年 4 月 30 日止期间的利息计人民币 1,155,361.35 元;2.判令金
瑞矿业以人民币 1,406,012.67 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
报价利率的四倍,承担自 2025 年 5 月 1 日起至结清运费日止期间的利息”;

(三)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金瑞矿业承担。

西宁中院于 2025 年 10 月 17 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25 年
12 月 19 日,公司收到西宁中院(2025)青 01 民终 2928 号《民事判决书》,作出二
审判决如下:

(一)撤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2025)青 0104 民初 3443 号民事判决;
(二)金瑞矿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硫化碱公司运费1,007,900.77元;
(三)金瑞矿业向硫化碱公司支付以未付运费为基数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计算的自
2025 年 5 月 27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四)驳回硫化碱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 27,292 元,减半收取计 13,646 元,由硫化碱公司负担 8,324.06
元,金瑞矿业负担5,321.9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8,033元,由硫化碱公司负担11,000元,金瑞矿业负担 7,033 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判决为终审判决,依据判决结果,公司应承担硫化碱公司运费人民币1,007,900.77 元,以及以未付运费为基数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
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计算的自 2025 年 5 月 27 日
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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