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9
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国家电投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开展金融业务的风险应急处置预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国家电投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开展金融业务时可能发生的各类风险,保障资金安全,特制定本应急处置预案。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二条 公司成立金融业务风险预防处置领导小组(以
下简称“领导小组”),全面负责金融业务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公司董事长任组长,为领导小组风险预防处置第一责任人;财务负责人任副组长,成员包括各职能部室的相关人员。
第三条 领导小组作为风险应急处置机构,一旦财务公
司发生风险,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按照规定程序开展工作。
第四条 对金融业务风险的应急处置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金融业务风险的应急处置工作由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对董事会负责,具体负责金融业务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
(二)各司其职,协调合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积极筹划落实各项防范化解风险措施,相互协调,共同控制和化解风险。
(三)收集信息,重在防范。督促财务公司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关注其经营情况,并从上级单位或监管部门等及时了解信息,做到信息监控到位,风险防范有效。
(四)及早预警,及时处置。财务、内部审计相关部门应加强对风险的监测,对金融业务风险做到早发现、早报告,并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化解风险,防止风险扩散和蔓延,将金融业务风险降到最低。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公司与财务公司签署的
金融服务协议内容,包括协议期限、交易类型、各类交易预计额度、交易定价、风险评估及控制措施等,负责审议财务公司风险评估报告,以及公司与财务公司开展金融业务风险处置预案。
第六条 公司财务部门是公司与财务公司开展金融业
务风险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与财务公司洽谈及签署金融服务协议,制订公司与财务公司开展金融业务风险处置预案,负责交易风险识别、防范及处置工作。
第七条 公司证券部门为公司与财务公司开展金融业
务的信息披露部门,负责根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相关要求,履行该事项董事会、股东会等审批程序,并按要求进行信息
披露。
第八条 公司法务部门负责审核金融服务协议,为开展
金融业务提供法务支持,对因此发生损失的争议及其他有关法律方面的问题给予指导和协助。
第九条 公司内控审计部门负责对开展金融业务风险
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以及牵头开展责任追究工作。
第三章 信息报告与披露
第十条 建立金融业务风险报告制度,以定期或临时的
形式向董事会报告。定期取得并审阅财务公司的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在内的定期财务报告。发生金融业务期间,取得并审阅财务公司经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报,评估财务公司的业务与财务风险,由领导小组根据信息资料分析出具金融业务风险评估报告,报董事会审议通过。在财务公司金融业务的时点数,采用定期形式向董事会报告。财务公司的资产负债和头寸状况、财务公司金融业务发生异动及已采取、拟采取的措施,则采用临时报告形式。
第十一条 公司与财务公司的资金往来应当严格按照有
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
第十二条 财务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立即启动
应急处置机制:
(一)财务公司资产负债比例指标不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要求;
(二)财务公司发生挤提金融业务、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额贷款逾期或担保垫款、电脑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诈骗、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纪、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
(三)发生可能影响财务公司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股权交易或者经营风险等事项;
(四)公司在财务公司的金融业务余额占财务公司吸收的金融业务余额的比例超过 30%;
(五)财务公司的股东对财务公司的负债逾期 1 年以上
未偿还;
(六)财务公司因违法违规受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七)财务公司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令进行整顿;
(八)其他可能对公司存放资金带来安全隐患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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