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6-30
大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反舞弊与举报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大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内部控制,规范公司员工行为,降低公司经营风险,维护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确保公司经营目标的实现和公司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大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反舞弊工作坚持惩防并举、重在预防的宗旨,目的是
规范公司董事、高管及所有员工的职业行为,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及公司规章制度,树立廉洁从业和勤勉敬业的良好风气,防止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行为的发生。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分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职员工。
第二章 舞弊的概念及形式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舞弊,是指公司内、外人员采用欺骗、隐
瞒、伪造、串通等违法违规手段,谋取个人不正当利益,损害公司正当经济利益的行为;或谋取不当的公司经济利益,同时可能
为个人带来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第四条 损害公司正当经济利益的舞弊,是指公司内、外人员
为谋取自身利益,采用欺骗等违法违规手段使公司、股东正当经济利益遭受损害的不正当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此类舞弊行为:
(一)收受贿赂或回扣;
(二)将正常情况下可以使公司合法获利的交易事项转移给他人;
(三)非法使用公司资产,贪污、挪用、盗窃公司资财;
(四)使公司为虚假的交易事项支付款项;
(五)故意隐瞒、错报交易事项;
(六)伪造、变造会计记录或凭证;
(七)泄露公司的商业或技术秘密;
(八)未经授权,以公司名义进行各种活动;
(九)其他损害公司经济利益的舞弊行为。
第五条 谋取不当的公司经济利益的舞弊,是指公司内部人员
为使公司获得不当经济利益而其自身也可能获得相关利益,采用欺骗等违法违规手段,损害国家、其他组织、个人或股东利益的不正当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此类舞弊行为:
(一)贪污、收受贿赂或回扣;
(二)侵占、挪用、盗窃公司资产;
(三)将正常情况下可以使公司获利的交易事项转移给他人;
(四)故意隐瞒、谎报交易事项,使公司为虚假的交易事项支付款项,使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五)伪造、变造会计记录或凭证,提供虚假财务报告;
(六)隐瞒或删除应对外披露的重要信息;
(七)泄露公司的内幕信息或公司的商业、技术秘密;
(八)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滥用职权以权谋私;
(九)其他损害公司经济利益或谋取组织不当经济利益的舞弊行为。
第三章 反舞弊的工作重点和责任归属
第六条 公司将下列情形作为反舞弊工作的重点:
(一)未经授权或者采取其他不法方式侵占、挪用公司资产,牟取不当利益;
(二)在财务会计报告和信息披露等方面存在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故意重大遗漏等;
(三)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滥用职权;
(四)公司相关部门或人员串通舞弊。
第七条 公司管理层应对舞弊行为的发生承担责任。管理层负
责建立、健全并有效实施包括舞弊风险评估和预防舞弊在内的反舞弊程序和控制并进行自我评估。
公司管理层承担对公司全面的反舞弊工作协调和指导工作;公司指定内部审计部门为反舞弊工作常设机构,具体组织公司范围内(含分、子公司)的反舞弊工作;各业务部门承担本部门的反舞弊工作。人事、财务、法务部门按职责配合开展背景调查、资金管控、法律支持、损失追偿等反舞弊相关工作。
第四章 舞弊的预防和控制
第八条 公司管理层应当倡导诚信正直的企业文化,营造反舞
弊的企业文化环境,建立健全预防舞弊在内的内部控制体系。
第九条 公司管理层应评估可能发生的舞弊风险并建立具体
的控制程序和机制,设立举报投诉渠道进行防范和发现舞弊,实施控制措施以降低舞弊发生的机会,并对舞弊行为采取适当且有效的补救措施。
第十条 公司组织人事部门对采购、财务、资产、项目等关键
岗位拟聘用或晋升人员开展背景调查,例如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犯罪记录等。
第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舞弊和举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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