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6-30
大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大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体系,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经营效益,促进公司健康、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大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以下人员:
(一)董事会成员:包括非独立董事及独立董事;
(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公司《公司章程》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薪酬的分配、支付、披露等必须遵循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二)公平合理原则:薪酬水平应结合行业薪酬水平、公司发展战略及岗位价值等因素合理确定;
(三)责权利对等原则:薪酬应与所承担的岗位责任、对公司经营的影响,以及个人创造的业绩等紧密关联;
(四)激励约束并重原则:薪酬的兑现须与绩效考核结果关联,
体现相应奖惩机制;
(五)可持续发展原则:薪酬体系应与公司长期稳健增长和健康发展的战略目标保持一致。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制定。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董事会的授权下,负责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与方案;负责审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考核;负责评估是否需要针对特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起绩效薪酬的追索扣回程序;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条 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
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七条 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应当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
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制定、考核和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结构与薪酬标准
第八条 公司执行工资总额决定机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实行年度预算管理,统一纳入公司工资总额管控。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依据公司经营业绩、个人履职实绩与公司发展规划等因素统筹确定。
第九条 独立董事薪酬:
(一)独立董事薪酬实行年度固定津贴,不参与公司内部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及其他任何形式的激励计划。独立董事津贴标准参照地区经济及行业水平拟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股东会批准后发放。
除该部分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二)独立董事因履职发生的合理费用(如差旅、培训、会议等),由公司结合相关规定据实报销。
第十条 非独立董事薪酬:
在公司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以及其他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非独立董事(含职工代表董事),按照其实际任职的岗位核定并发放薪酬,不得单独以董事职务取酬。
未在公司担任具体经营管理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原则上不得在公司领取董事薪酬;确需领取的,应当由股东会审议决定。
第十一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公司结合行业薪酬水平、发
展战略、岗位价值等因素,综合确定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水平。
第十二条 由公司发放薪酬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由基本薪酬、绩效年薪、任期激励等部分构成,其中绩效年薪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年薪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基本薪酬是年度固定收入,按月计发;绩效年薪是与公司年度经营业绩、个人履职及年度考核结果挂钩的浮动收入,根据年度考核结果核算兑现;任期激励是与任期绩效考核结果挂钩的浮动收入,根据任期绩效考核结果核算兑现。
第十三条 由公司发放薪酬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国
家及地方规定享受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法定福利,以及符合国家政策或上级集团要求的相关其他福利、津补贴(如有)。
第四章 薪酬发放与调整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津贴的发放周期为每半年一次。
第十五条 在公司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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