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24
大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大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确保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健全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包括: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由公司董事担任,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每一届董事会任期内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将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相关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四条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专门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上市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专门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第六条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上市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专门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上市公司应当保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十年。
第二章 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节 总则
第七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保障公司发展规划和战略决策的科学性,增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升公司环境、社会责任和公司治理(ESG)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特设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八条 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节 人员组成
第九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至少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应包括至少一名独立董事。
第十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十一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人)由董事长担任。主任委员(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当主任委员(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主任委员(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主任委员(召集人)职责。
第三节 职责权限
第十二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具体职责权限如下: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的经营战略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战略、市场战略、营销战略、研发战略、人才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须经股东会、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重大投融资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影响公司发展的其他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公司可持续发展战略目标以及环境、社会责任和公司治理(ESG)议题政策等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指导公司可持续发展工作的执行与实施;
(六)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三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形成的决议和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四节 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门)负责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与相关各部门的日常协调和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并根据会议所议事项收集和准备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相关资料:
(一)国内外经济技术发展信息、国家产业政策信息、行业发展规划、公司的发展方向、公司的长期战略规划等;
(二)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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